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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关于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7 15:55:04浏览65次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被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取代。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中明确规定了雇主可以扣除工资并在约定时间之外支付工资的原因。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克扣和拖欠工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然而,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是,企业,尤其是作为雇主的私营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大量发生,而且屡禁不止。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有49%是劳动报酬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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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如果不能及时、公正地解决这些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工人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矛盾和缺陷,以及劳动者法律知识的缺乏,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法律应有的纪律和教育功能没有得到发挥。相反,雇主从无意识违法到利用法律漏洞故意违法的不良社会风气得到了助长。尽管企业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许多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本身的漏洞,如仲裁的限制、一审两审的复杂程序以及仲裁和法院在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不一致,给了雇主一个机会。特别是,仲裁规定已经成为许多雇主逃避法律责任的“法宝”。对此,除了加强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外,还应通过立法弥补法律本身的不足和漏洞,从根本上完善仲裁时效法律制度。本文将就不合理扣薪和拖欠工资纠纷案件中仲裁时效问题谈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的限制是仲裁适用的限制。指劳动关系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如果超过时限,他将失去实质性的上诉权。根据《劳动法》第82条,“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但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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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两条规定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劳动法》公布时间晚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其效力高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限制的相关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确定,劳动部《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为劳动关系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这与《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劳动部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85条中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对仲裁时效的理解和把握都是基于这一规定。然而,由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和“发生劳动争议”毕竟是根本不同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并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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