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8 10:05:01浏览87次
刘于2012年6月向东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建筑公司支付伤残津贴至退休年龄。经审查,刘是该建筑公司的一名雇员,1984年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残疾程度为5级,这意味着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刘在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于2011年直接向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http://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刘的劳动争议已由法院裁决,东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