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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七大焦点及企业应对策略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8 08:30:03浏览149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也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主要致力于在程序方面更好更快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该法在增加雇主的举证责任、限制雇主的上诉权、降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成本等方面比现行法律有了更大的突破,我们预计新法实施后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后,企业如何保证合法有效地行使管理权力?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和面对潜在的或现有的劳动争议?

在本期信息中,我们将站在雇主的立场上,为雇主提供合理可行的应对策略。

焦点1:雇主应负责证明雇主管理的证据。

《[法》: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雇主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法第39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管理的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

[解释》:这一规定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大突破。该条首先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对民事案件中举证一般规则的肯定。同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从属和被管理的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大量证据材料由用人单位控制和掌握。如果一味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显然对工人不利,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在设计举证责任时,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定劳动者的主张,否则支持劳动者的主张)。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对策]:首先,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和完善员工档案管理,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档案资料、考勤记录、工资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绩效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尤其是当这些记录对雇主有利时,更应注意收集和储存。例如,如果雇主不能证明雇员的确切入境日期,雇员建议的入境日期将被认为是有效的。

其次,建立和完善档案借阅制度,防止档案借阅后被归还或丢失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最近遇到一起案件,一名员工因丢失员工档案而未能办理退休手续,被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还应注意一些细节,如档案应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分开,最好是独立的房间,以避免人员随意进出;防止公章被私下遮盖;档案保管人自己的档案,如劳动合同,不能由自己保管等。

焦点2: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仲裁法第21条: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律

[解释]:规定管辖范围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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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法》生效前,司法实践和劳动部有关管辖的规定只明确了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但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受到严格限制。然而,工人们通常生活在更多履行劳动合同的地方,尤其是在一些国有公司。

根据原规定,上海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的员工如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到上海进行劳动仲裁,这显然对工人不利。根据仲裁法,雇员也可以在乌鲁木齐申请仲裁,但这显然大大方便了工人。

[对策》: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争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应明确约定为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样,一旦与海外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排除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这样至少可以节省用人单位的诉讼差旅费,增加对方的仲裁和诉讼费用,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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