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0 15:05:04浏览82次
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6〕196号)中规定:“如果仲裁裁决不被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的监督程序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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