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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9 14:50:03浏览5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发布人:最高人民法院

发行日期:199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8月10日

劳动部劳动关系和监督司:

我们已经收到你《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来信。

经研究,同意 (1)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如确属紧急情况,贵公司可在初步审理后,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以临时或部分裁决的形式,对企业支付工伤急需的劳动报酬或医疗费用作出裁决。但是,这种裁决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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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二)企业对临时裁决或部分裁决不服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企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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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生效后,企业不执行的,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建议明确界定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防止任意扩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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