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9 14:50:03浏览5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发布人:最高人民法院
发行日期:199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8月10日
劳动部劳动关系和监督司:
我们已经收到你《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来信。
(二)企业对临时裁决或部分裁决不服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企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利。精华阅读:劳动仲裁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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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生效后,企业不执行的,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建议明确界定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防止任意扩大。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