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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劳动仲裁应提交的证据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7 17:05:02浏览72次

劳动仲裁中需要提交的证据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程序

1.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投诉人提交投诉时,应同时提交其身份证明(单位),并根据被告人数和第三方人数提交投诉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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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驳回通知书,说明驳回理由并送达投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证明通知书、劳动仲裁风险通知书等。向投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证明通知书、劳动仲裁风险通知书、投诉副本等。并组成仲裁庭。

4.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预付案件受理费和办案费,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被告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5日内预缴办案费,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并按照规定在法庭上交换证据。

如果被告人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将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

5.与劳动争议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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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诉人视为撤诉,被告缺席判决。

7.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解决劳动争议。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以延长30日。请示批准、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案件处理的客观情况,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仲裁期限的中止不计入仲裁期限。

(二)仲裁庭的工作程序

1.仲裁庭开庭审理时,应当首先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并依法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诉,可以缺席判决被告。

2.公布仲裁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组织双方举证并相互质证,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进行庭内调查核实;

4、经当事人同意,在法院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

5.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休庭,依法共同讨论裁决。仲裁庭审议后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6.仲裁委员会处理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成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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