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仲裁时效,哈某的仲裁时效已过?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15:25:07浏览62次

基本事实:

哈某,男,维吾尔族,1956年3月17日出生,农业机械公司司机,1974年参加工作。1993年,一家农机公司根据企业改制的需要,将公司的所有车辆全部售出,并告知房委会,他可以"待在家里自己找工作"。1996年4月2日,公司以“683天旷工”为由将他撤职。然而,没有向他送达驱逐决定,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发布公告。1993年5月,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成立了综合市场(非法人,以下简称“市场”)。在公司车辆全部售出后,哈某多次要求公司领导安排其他工作或支付生活费用,但均告失败。

推荐阅读:劳动仲裁程序及注意事项

2003年3月5日,当哈某再次向“市场”负责人要求安排工作时,“市场”给哈某发了一份“证明”,说他被“解雇”。2003年3月21日,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并出具了“辞退”证明。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受理此案,理由是它“超过了仲裁时限”。2003年4月4日,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院将诉状副本送达"市场"时,"市场"向法官提供了一份书面决定,将ha mou从某农业机械公司开除,理由是该公司不应成为被告的主体。哈某从法官处复制了该公司的退市决定,然后申请增加某农机公司为被告,请求撤销该驳回和退市决定。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被错误免职或解聘期间的工资;偿还养老金等社会保险。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部分支持了ha mou的主张。一家农业机械公司拒绝接受该决定,并以哈萨克斯坦“超过仲裁时限”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该案时,对“时效”问题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

自1993年以来,哈某一直没有在该公司工作。在这10年期间,他既没有在公司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上班,这实际上构成了旷工。10年来,哈某没有收到任何工资或生活费,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在这方面,哈基姆应该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哈基姆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或申请仲裁。哈某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公司的劳动关系。哈说,他是在2003年4月才知道除名的,但这并不影响他在10年内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原判决应予撤销,驳回哈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是

国务院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除名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并记入企业档案。

”原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号《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九条对被处罚员工如何开始申诉时效期限问题的答复是:“一般情况下,自企业宣布处罚之日起计算,被处罚员工不在时,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退市时,应当送达退市决定书。就法律效力而言,国务院的《条例》仅次于国家基本法。那么,这种“服务”程序是企业“应该”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可以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灵活”义务。某农业机械公司于1993年5月5日以所谓“旷工”为由解雇了ha mou。它的书面决定既没有发布,也没有公布,或者可能(只有在这里可能),但哈穆没有出席。根据《意见》的规定,哈某的上诉时效从“收到处罚通知之日”开始计算。那么,ha是什么时候“收到”公司的除名决定的?严格来说,哈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作出"除名决定"是因为"市场"告知哈某他已被"解雇"。在哈某提起诉讼后,一审法官于2003年4月2日将诉状交给“市场”,由“市场”提供给法官。因此,不应将其视为公司的法律服务。(即使被视为“服务”,房委会的仲裁申请会排在第一位,而这项“服务”会排在第二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2001〕1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驳回通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超过申请仲裁的期限,并且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应当依法驳回请求。”可以看出,对于那些“确实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期限”并应拒绝其索赔的人,必须有两个“排除”因素: 第一,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没有其他理由。公司在哈基姆被免职后超过10年未依法为哈基姆服务,应被视为有“合法理由”。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雇主相比,工人明显处于弱势。假设即使未能依法交付货物也不是“正当理由”,那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就没有“正当理由”。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