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21:10:02浏览57次
2003年3月,小昭被一家机械厂招为劳动合同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月薪400元。三个月后,小昭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是465元,于是他去找老板,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支付工资。老板认为小昭仍在试用期,不被认为是企业的正式员工。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他拒绝向小昭支付最低工资。企业在做正确的事情吗?
企业的认识和实践是错误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在企业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法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试用期、熟练期和试用期内提供正常劳动,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雇主也必须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条例。
用人单位应按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昭试用期工资,并补发前3个月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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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昭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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