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19:35:02浏览149次
一是从法律基础上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动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并有能力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自然人。劳动关系有多种主体,如两个雇主或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从属关系上的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从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工人成为雇主的一员,即有关一方成为雇主的雇员或雇员(以下统称为雇员)。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
四、当事人在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为其员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为其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确定性规范。但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没有义务承担另一方的社会保险。如果居民不必为他们雇用的家庭佣人支付社会保险。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上的差异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权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过失、降级等处分。虽然劳动关系中的一方有权停止使用另一方的待遇,或要求双方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这并不包括一方取消另一方自己雇员的“身份”的形式,即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纪律处分。共2页:
报酬支付的差异。劳资关系中的雇主有权向工人发放工资和奖金。分配关系通常包括劳动报酬中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必须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派遣到合资或合资单位的员工如果与原单位仍有劳动关系,应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原单位可以在与合资、合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明确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相关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