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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应避免的误区,劳动仲裁应避免的几类误区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14:05:02浏览110次

10月25日电:记者日前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今年以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申诉21393件,其中劳动者败诉2295件,因各种原因未获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3287件。许多劳动者没有履行服务期,没有遵守竞业禁止协议,从而导致劳动争议自然败诉。

误区1:加班

原单位合同终止后,李先生因单位不愿与他续签合同而离开原单位。直到几个月后,他找到了一个新的单位,并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发现原来的单位已经为他少付了半年的社会保险费。他找到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单位偿还过去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发现该员工已离开原单位两个多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仲裁委员会只能拒绝接受这一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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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劳动法》规定,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劳动者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注意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如工资、加班费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是否有遗漏。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有效地解决。一旦超过时限,就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

误解2:用嘴说话是没有根据的。

几天前,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社会保障纠纷。当事人王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仲裁听证会上,该单位表示已按王女士的实际收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提供了相关文件。然而,王女士通常拿到的工资条在看完之后就被扔掉了,这并不能作为证明她实际工资的依据。仲裁委员会不能支持双方的请求。

专家分析:大多数员工应该增强证据意识,在工作时间内尽可能多地保存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工资单等。

一旦劳动权益受到损害,这些证据可以帮助你。

错误3:指责错误的地方

今年4月,张女士走进劳动仲裁接待室,提出申诉,要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单位支付她的工资。经审查,发现申诉人张小姐是一名在校学生。当她假期在国外实习时,单位答应每月付给她600元实习工资。但是实习结束已经将近两个月了,实习单位仍然没有支付工资。

仲裁委员会的同志告诉她,由于大学生实习与实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她的申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家分析: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最后,张女士的申诉由法院根据民事纠纷的相关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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