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15:35:03浏览75次
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的未经查证属实、在诉讼中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而提出的所有事实材料,均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和能够证明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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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1.证据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当向法院说明证据的来源、种类和需要证明的事实。
2、证据材料是物证,一般应提供原件。对于不适合直接提取,或者容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等的物证。物证的照片和录像,或者物证的检验记录等。可以提供。
3.证据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如果真的很难提供原件,你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副本、摘录等。
4、对检验记录和鉴定结论的证据,应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经编辑或者加工的原始材料。
6.如果证据材料是证人的证言,如果证言在确定案件事实中起关键作用,提供证言的证人应当是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7.证据材料为外文的,提供证据材料的一方应当将其翻译成中文通用语言。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证明应及时。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合议庭应当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9.如果一方在庭审中明确承认另一方对不利案件事实的陈述,陈述案件事实的一方的举证责任将被免除。当事人的自认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审判期间所作的承认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的自诉确实是由重大误解造成的,否则当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审判期间所作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