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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浅谈劳动仲裁不宜为起诉必经程序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09:30:04浏览106次

《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提起仲裁的期限为60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驳回通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予以驳回。中国将政府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视为必要的诉讼前置程序,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标的少、案件简单,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节省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

但是,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不应作为诉讼的先决程序,而应作为一种任择程序。原因是: 第一,劳动法源于民法,劳动争议诉讼仍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劳动争议也应为2年,即当事人上诉权的保护期为2年。但是,由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为60天,当事人有可能因德尔塔在60天内申请仲裁而失去提起诉讼的机会,从而大大缩短了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的时间,这显然违背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初衷。 第二,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在与用工形式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通过行政途径或内部反映寻求救济。此外,雇佣形式与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于害怕报复,员工不愿意陷入形式,这很容易导致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虽然《解释》规定了“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但显然很难解释什么是“正当理由”,特别是对工资追回等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雇佣形式往往得不到承认,工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难以保护。 第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提起仲裁和诉讼的往往是工人。

他们选择哪种方式来保护他们并节省资源和成本。因为即使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当事人也不会因为仲裁结果而放弃提起更高成本的诉讼,只要他们相信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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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些工人不信任仲裁员(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但没有职工代表),他们也想直接起诉以尽快解决争议,但由于上述规定,他们必须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相反,他们有自己的意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应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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