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4 11:20:04浏览112次
另一个证据来源是仲裁委员会获得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需要收集证据:
(a)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
(二)仲裁认为有关部门需要认定的;
(三)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难以认定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收集的其他证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要求2人以上进行调查。调查笔录应当由调查人员、记录员和被调查人签名。
仲裁庭质证的顺序通常是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方进行质证。
随后,被告出示了证据,原告和第三方进行了质证。最后,第三方出示了证据,原告和被告进行了质证。仲裁庭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证据负有保密责任。参见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北京市中卫子[19号)4号,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