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08:35:02浏览119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法》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原因造成法定申请期限延迟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申请人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两年。
申请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对于口头申请,受理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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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中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共同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接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天。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