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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证人证言,劳动仲裁如何书写证人证言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11:25:02浏览101次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说明以下几点:

(a)说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地址和其他基本信息;

(二)陈述需要证明的事实,应当根据证人所知道的事实进行陈述;

(三)有证人签名,未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四)注明签发日期;

(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证人证言应注意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的人不能作证。这篇文章是关于证人的能力。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不仅要了解案件事实,还要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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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进一步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在需要证明的事实适合其年龄时作证。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自然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们仍然可以作为证人,为需要证明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事实作证。

二。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证人确实难以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证人确因困难不能出庭”是指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的人。确实,特殊岗位不能留下。路程特别长,交通不便,很难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被驳回。

(三)提供证言的证人与提供有利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较密切关系的,该证据的证明力可能弱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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