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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仲裁案件的管辖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10:00:06浏览110次

管辖权是指确定每个仲裁机构审查和批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和权限,并规定当事人应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哪个仲裁机构接受仲裁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明确管辖范围有利于仲裁机关行使仲裁权,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上诉权。

仲裁管辖遵循区域优先、分级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权

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力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划分为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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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2)管辖权级别

级别管辖是指上级和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接受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将审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划分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意义和复杂性,而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也是以企业类型等为依据的。目前,管辖权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中央直辖市与其辖区之间的管辖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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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影响重大、案件复杂、涉及外来因素的劳动争议,如集体争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大型企业劳动争议等。二是省、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与地方、市仲裁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划分。一般来说,省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只负责指导全省(区)的劳动仲裁工作;国家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重大、案件复杂的劳动争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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