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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对人事仲裁时效制度的理解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6 08:00:09浏览67次

1.请求人事仲裁的一方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1年,自人事仲裁裁决规定的强制执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一方在辞职、辞退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对方的,申请仲裁的期限可以从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事仲裁的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

6.如果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提出的具体辞职、解雇和履行聘用合同的情况,申请人事仲裁的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的具体内容之日起计算。自具体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提出人事仲裁申请的,人事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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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7.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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