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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07:20:04浏览144次

仲裁委员会由专职和兼职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举行公开审理。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观众应当通过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旁证进入仲裁庭。观察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的纪律,不得走动和进入听证区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不允许发言或提问;不允许鼓掌或吵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的命令,不得发出任何噪音。陈述、陈述和辩论必须经首席仲裁员批准。

首席仲裁员应当警告和制止违反仲裁庭秩序的人;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仲裁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庭应举行听证会决定,并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一)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并宣布仲裁庭的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辩护;

(4)仲裁员应通过调查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庭内调查。仲裁庭可以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调查期间,也可将证人移送法院,并按要求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应承担提供相关证据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提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仲裁庭应当决定是否准许。

(5)经首席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鉴定人和检查员提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仲裁庭应当决定是否准许。

(6)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调解将在法院进行;如果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应签署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七)调解不当或者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休庭并作出裁定;仲裁员应记录并签署裁决结果。

(八)仲裁庭应当恢复,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仲裁裁决;

(九)需要追加调查取证的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必须到庭的仲裁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难以作出结论或者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机构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10)首席仲裁员宣布法庭关闭。

(11)仲裁庭关闭后,书记员应将仲裁庭的庭审记录提交给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活动的其他参与方,供其审阅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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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陈述和意见有遗漏和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最后,仲裁庭的开庭记录应由仲裁员和书记员签字。共2页:

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则指定一名仲裁员独立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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