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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婴儿体幼需要照顾可否引起仲裁时效中止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20:10:03浏览62次

肯定的观点:是的,婴儿需要母亲的照顾是人之常情。客观上,原告不能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应确定仲裁时效在此期间中止。

矛盾观点:不,婴儿的身体和孩子是客观条件,但客观条件不是不可挽回的,因此不足以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

案例简介:

张是北京一所幼儿园的老师,他的家乡是广东省的一个城市。2006年,张怀孕,预产期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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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学校申请产假。学校批准后,张飞回广东老家生孩子。2006年7月,张生了一个儿子。9月15日,张的产假到期。张本应在产假结束后立即返回学校工作,但考虑到婴儿刚刚出生,身体虚弱,不能自己离开,他打电话向学校请假,并要求推迟某个假期。然而,从学校的角度来看,9月中旬是一个繁忙的时间,各种工作和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所以张的请假没有得到批准。另一方面,张认为他已经和学校谈过了,可以暂时把孩子带回家,所以他没有回去工作。2006年9月24日,张接到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张没有回应通知,因为他不得不把孩子带走。2007年4月,张找到一所学校,要求学校支付产假和哺乳工资。学校认为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工资。结果,双方发生纠纷,张诉诸仲裁。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张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张的代理人认为,原告作为婴儿的母亲,不能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为婴儿需要照顾是人之常情。因此,应确定仲裁时效在此期间中止。原告返回北京后,因与学校协商未果,立即提起诉讼,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学校代理人认为,学校解除张劳动合同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张应在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60天内提起仲裁,否则将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此外,母亲照顾婴儿的需要当然不会导致原告中止诉讼时效,因为原告不能自己来,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因此,因为张超过了诉讼时效,学校不会支付任何工资。

原告张未能及时提起仲裁,原因是该婴儿年幼时需要照顾。是否导致仲裁时效中止?作者同意学校代理人的观点,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82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因此,仲裁申请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仲裁。

本案中,张于9月24日收到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对终止通知不满意,应在60天内,即11月23日之前提起诉讼。但是,张直到2007年4月才提出,这已经严重超过了诉讼时效。

当然,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在申请仲裁期间,当事人能够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申请仲裁期间自中止理由终止之日起连续计算。”根据本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申请仲裁的,可以中止仲裁期限。中止时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情况。二是客观情况足以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此外,客观情况也应该是与不可抗力相匹配的客观情况。什么是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条件,即不可抗力是指人类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是一种独立于人类行为和当事人意志的现象。因此,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导致时效中止的客观情况是独立于人类行为的自然或社会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婴幼儿需要照顾的客观情况显然不是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客观情况的概念,因此不能导致时效中止。此外,即使婴儿确实需要在很小的时候得到照顾,而且原告不能逃脱,他仍然可以委托律师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一定要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主张中止诉讼时效的理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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