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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地址,劳动仲裁之不足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6 22:10:02浏览94次

劳动仲裁委员会高度行政化,缺乏中立性和独立性

根据《劳动法》第81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三种成员,即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只有劳动行政部门参与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实质上已经成为行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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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仲裁行为被认为是行使行政权力和执行公务的行为。

这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隶属于当地政府。劳动仲裁已经成为一种行政仲裁,受到许多方面的干预和影响。在地方政府领导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甚至放松对企业的监管作为吸引投资的环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非法用工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往往对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大型利税企业采取纵容态度,对事实上的下属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施加压力,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难以依法进行仲裁。

(2)劳动仲裁脱离诉讼程序,造成人力、财力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劳动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如果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判必须重新开始。最初的仲裁裁决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无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任何维护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决或判决。也就是说,仲裁裁决对法院来说毫无意义。人民法院将按照自己的程序和标准重新审查同一劳动争议案件,重新立案、重新送达、重新开庭、重新核实证据、重新认定事实、重新选择法律适用,直至调解或判决。这不仅会导致国家和有关各方的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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