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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上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劳动仲裁出庭注意事项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坚鹏云 时间:2022-11-27 06:50:02浏览81次

一、劳动仲裁上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2.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的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并申请回避;

(二)有权申诉、申辩、质询和质证;

(3)有权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请求裁定;

(4)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有权放弃、变更或者撤回仲裁请求;

(6)被申请人有权承认、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提出反诉。

3.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的义务:

(一)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二)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三)有必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四)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5)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定书。

4.当事人认为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成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在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其证明力和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论。仲裁员一般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自己掌握的全部证据。经质证后,当事人在休庭后提交的补充证据,未经仲裁庭许可,一般不再作为定案的依据适用。

7.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后,在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时,当事人应当理性明确地回答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都表示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会先要求双方明确调解方案,然后找出差距和症结所在,再当着双方的面或通过单独协商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于《仲裁调解书》当庭送达。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作出裁决或择日宣判。

二、劳动仲裁争议提出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设在县、市、直辖市。一些省、自治区也相应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大多由地方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不同地区受理案件的分工。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劳动者与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三、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项目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成员回避。以上就是五六懂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劳动仲裁法庭注意事项的知识。如果你什么都不知道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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