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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家具制造厂,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与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纠纷上诉

来源:劳争议处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6 16:20:03浏览132次

法律问题:如果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造成的,是否属于工伤

佛山市* *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家具厂与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大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钟发钟惺字第1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 *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家具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

投资者:林兴华,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小琼,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夏杰觉永威一巷5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晓敏,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雪峰,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兴斌,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竹坪乡竹坪村6组。

上诉人佛山市乐从区沙边镇大华木家具厂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发兴子楚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结案。

原审认定事实:2004年12月14日,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第三人梁兴斌的工伤认定申请。

当天,被告对第三人进行了调查记录,收集了证人陈出具的《证明》、原告佛山市乐从镇沙边大华木家具厂出具的《证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004年12月15日制作第3007458 《工伤认定书》号,确定梁克斌为原告的技工木匠。2004年11月14日下午2时20分左右,梁兴斌在工厂操作锣加工沙发侧架弯曲木条时,由于木条被敲打,右手握得不牢,不小心碰到了锣和刀,造成右手受伤。随后,他被送往龙江医院治疗,龙江医院诊断他的右拇指、中指和无名指受伤。梁新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 (1)项,梁新斌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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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工伤认定,于2005年2月7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3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佛山市府发[2005]67《行政复议决定书》号文维持被告3007458 《工伤认定书》号文。原告拒绝接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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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杨鹏林

浙江杭州

杨,浙江金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教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毕业后,他在企业和集团公司工作多年,在劳动争议、公司法、债权债务等方面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在执业过程中所承办的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诚实、尽责、受委托、忠于他人的原则。现在,他与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组成了一个团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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