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1 07:45:03浏览93次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办[〔1994〕289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1995〕309号)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一)中国各类企业和员工;
(2)个体企业、学徒和助手;
(3)本单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人(或工人)以及与他们一起建立的建筑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如何管理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的确定,即各级或者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即接受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属地管辖权。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其空间范围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划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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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便当事人在当地和附近解决劳动争议。属地管辖权包括一般属地管辖权和特殊属地管辖权。如前所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的管辖权是一般属地管辖权,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条例》第18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8条规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和员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内,员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是劳动争议仲裁中一个特殊的地域管辖案例,称为特殊地域管辖。特别属地管辖权根据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除的地点进行划分。这是在一般管辖方式不能适应当事人的上诉,不便于仲裁机构仲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明确管辖制度。例如,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在跨地区企业和合资企业,如铁路、民航和运输,一般管辖权原则不应适用,而应由雇员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7条还规定:“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这在法律上被称为等级管辖。层级管辖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体系内,确定上级和下级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划分。目前,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授权,我国不同的省、自治区有不同的管辖范围和级别划分。《条例》第7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其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精华阅读:劳动仲裁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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