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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劳动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4 07:50:02浏览65次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期限应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终止。

这篇文章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

(一)仲裁时效

限制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某一事实状态持续一段时间后,会产生某些法律后果。具体来说,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张权利以保护其民事权利而丧失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来看,仲裁时效的前提是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第二,仲裁时效结束后,权利人失去的不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时效期满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第三,仲裁的限制是强制性的。关于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同意排除仲裁时效的适用或者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限。 第四,仲裁的限制是特殊的。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只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具有以下意义:一是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是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稳定状态,并使其重新得到法律上的固定,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由于权利人在仲裁时效期间结束后失去了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仲裁时效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作用。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尽快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够尽快介入劳动争议。这使得调查和获取证据更加容易,便于正确处理,并防止因年龄、证据不完整或不清楚而导致的错误决定。

1.仲裁时效为一年。关于仲裁时效,现行《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限为两年,特殊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限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限制不同于民事纠纷的诉讼限制,民事纠纷的诉讼限制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旨在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劳动者很难在60天内申请仲裁,而且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期限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农民工,知道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为了维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他们不会立即申请仲裁。他们通常别无选择,只能要求自己的权利。此时,60天的仲裁时效期限可能已经过去。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规定的60天时效期限过短,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参照《民法通则》关于特殊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并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定为一年。

2.仲裁时效期限的计算。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是他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自己权利的依据。从这一时间点开始,仲裁时效期限的计算与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是一致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这是指权利人虽然主观上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有理由相信自己知道自己受到了侵害。他对侵权行为的无知是由于他未能对自己的权利给予必要的关注,或以此为借口推迟仲裁时效期限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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