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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在哪,北京劳动仲裁案件审理的新动态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14:35:01浏览124次

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行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分院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近日联合举办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和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裁决的部分首席法官和法官

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行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分院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办公室近日联合举办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部分从事劳动争议仲裁的院长和法官,北京市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分从事劳动争议仲裁的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并就部分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

精华阅读:劳动仲裁流程详解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会议记录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受理社会保险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般不予受理,由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劳动者解决。

(二)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和医疗保险待遇。如果雇员要求雇主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应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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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受理。

2.因用人单位拖延移交档案或者档案丢失发生的争议,需要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法律在终审案件中的适用问题的裁决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有两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最终裁决。一个是小案件,即要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赔偿或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赔偿的纠纷。 第二,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等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对于第一类案件,应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每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最终裁决适用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此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纠纷。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但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当一并处理。如员工提起诉讼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限被辞退,用人单位可在收到李如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其他程序问题

7.劳动仲裁程序遗漏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依法补充,不需要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遗漏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的,诉讼与劳动争议不可分割的,应当一并审理。”本文中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增加的诉讼和仲裁是基于相同的事实并相互依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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