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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14:35:01浏览124次

9.如果双方拒绝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仲裁裁决,并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双方均为原告和被告。起诉的第一方被列为“原告(被告)”,起诉的第二方被列为“被告(原告)”。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和第49条涵盖的期限的开始应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致,从第二天开始。《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以上”和“不满意”(合同条款)的定义应与《民法通则》第155条一致。

1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四.劳动关系的确认

12.在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13.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者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者服务,承担自己的管理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管理或者控制的人员,应当认定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14.如果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长期未寻找”,则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也不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后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15、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手续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都有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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