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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7 08:55:01浏览126次

摘要: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找到法国公开赛来总结当地劳动争议仲裁的四种管辖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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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域管辖

行政区域也被称为区域管辖权,是确定劳动仲裁管辖权的标准。区域管辖分为三种类型:

1.一般属地管辖权。它是指根据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别属地管辖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一定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涉及的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权。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中国境内的国(境)外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地区的普通劳动争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或重大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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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无管辖权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给有权利或便于审理的劳动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提交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管辖权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特殊案例分析:

异地用工侵权纠纷 该到哪仲裁?

刘女士的公司违约并提起劳动仲裁。正当她准备上诉时,她遇到了困难。原来,她的公司总部设在上海。

北京只有该公司的一个办事处,该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员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则由员工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刘女士应在上海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这对刘女士来说太难了。它不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花费太多。如果诉讼被撤销,肯定弊大于利。带着这些想法,刘有点气馁。

但是,劳动部对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要求作出了答复:《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劳动争议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员工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员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要求中提到的工人是北京居民,他们的工资关系在上海。争议双方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员工的原则,此类争议的管辖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相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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