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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8 22:20:03浏览124次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由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资争议法庭的雇员与雇员之间的劳动争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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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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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为单数。

任命和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监督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1.因用人单位辞退、开除、辞退数名职工及其自动辞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而产生的争议。

4.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

5,《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

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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