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07:20:03浏览96次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失去从法院获得合同权利保护的权利。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法定期限。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期限内不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他们将失去从仲裁委员会获得合同权利保护的权利。
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如果仲裁没有诉讼时效,则适用诉讼时效。仲裁时限分为普通仲裁时限和特殊仲裁时限。普通仲裁的时效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两年。但是,从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时起,它将在20年以上得不到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仲裁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和最大诉讼时效。
(l)一般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起计算。但是,如果侵权行为已经过去了20多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起诉期限。当事人自愿超过诉讼时效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限中止。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履行义务的协议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限应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1条指出,如果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应适用法律。根据《合同法》第129条,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对其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