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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地址,劳动仲裁基本常识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10:45:02浏览101次

1.如果不执行有效的仲裁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当事人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28、30、31条的规定,仲裁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或双方在15天内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该裁决将在期限届满时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处理。在实施过程中,企业拒绝为员工安排工作,也不支付工资或福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信用社扣除应支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以责令企业赔偿职工的实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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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京]府〔1988〕50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双方仍然是企业和员工。双方在适用法律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争议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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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未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第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号(法释[〔1998〕24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是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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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是多久?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日期?

《劳动法》第82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根据劳动部劳办[[1994]第28号和劳动部劳办[[1995]第309号的解释,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完全一致。那么,你如何理解“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权利被侵犯的日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号(劳动部[〔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法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不应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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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处理超过上诉期限的劳动争议?

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当事人推迟了上诉期限。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上诉期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丧失上诉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况。例如,由地震、洪水、火灾和其他现象或社会现象如战争或其他类似军事行动引起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很广,例如,当事人不知道仲裁委员会的存在而向其他部门申诉拖延或生病

,或者童工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确定等。至于“理由”是否合法,则应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三)上诉期限届满时,有必要查明上诉是否中止。扣除中止时间后未超过上诉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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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庭将在多长时间内结束处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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