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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30 21:35:04浏览79次

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许多人持有与上述例子相同的观点。甚至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诉行为表明他们已经主张权利,法律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犯了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等同于诉讼时效的错误。因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不等于诉讼的期限。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相似,但区别明显。为了找出这个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如果有什么问题,请纠正我:

首先,两者具有相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两者都是法律制度,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他们将失去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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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两者的法律后果是连续的。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他们将首先丧失依法请求仲裁保护的权利,然后丧失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三条规定:“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双方行使权利的起始时间是双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那一天。

3.两者都有在特定情况下中止计算限制的规定。

第二,两者的主要法律特征不同。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和诉讼期限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章规定了基本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权利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限中止。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履行义务的协议而中断。从中断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限应重新计算。但是,人民法院不会保护那些权利被侵犯超过20年的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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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它是一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即丧失了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效前,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法》生效前,申请仲裁的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劳动法》第82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可以看出,测试

诉讼时效适用于广泛的民事纠纷,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需要考虑的一个时期。根据当事人在此期间是否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考察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是否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超过法定时效期限,法律将不再保护他们的权利,即当事人失去上诉权。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适用范围是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对象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此案,从而失去法律保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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