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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父替子清扫街道受伤城管局是否担责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13:50:04浏览128次

 [案情]

2007年8月,熊茅台的儿子熊谋明被江西省莲花县城管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聘为街道环卫清洁工。双方同意熊谋明按照城管局的规定和要求每天上班清扫街道,工资按工作日计算,但没有签订聘用协议。熊谋明被录用后,一天都没有工作。

相反,他60多岁的父亲熊茅台去上班清扫街道。城市管理局监督熊茅台的街道清扫工作,并经常更换他清扫的街道。

同时,他还以熊谋明的名义制作了工资单,并每月将工资转入熊谋明的工资卡,无需签字。

2009年12月24日上午7时10分左右,熊女士在工作的道路上清扫街道时,被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李某打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熊女士被劳动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管局赔偿她8.6万元的医疗费、工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分歧]

如果父亲为儿子清扫街道,城管局负责赔偿吗?

第一种意见是城管局雇佣了熊晓明,临时工的名字也列在工资表上,按月转到熊晓明的工资卡上。熊晓明和城管局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熊茂台已经清理街道两年多了,熊茂台还是被熊茂明雇佣来帮助熊茂明完成这项工作。熊茅台与城管局没有劳动或雇佣关系。熊山的伤害和损失不应该由城管局负责。因此,熊茅台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城管部门雇佣了熊谋明,但实际上是熊谋明的父亲熊茅台去清扫街道。此外,城市管理局经常改变路段和管理熊山。城管局也知道并承认熊茅台已经在工作中清理街道两年多了。因此,熊茅台实际上与城管局建立了雇佣关系。熊茅台在清扫街道时受伤,城管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熊谋明与城管局没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为劳动力提供补偿,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取得劳动成果。

本案中,熊谋明虽然被城管局聘为街道环卫清洁工,其工资卡上一直有城管局转来的工资,但熊谋明从未在城管局工作,也从未在用人单位即城管局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劳动力。他工资卡上的工资不是他的劳动报酬,而是他父亲熊茅台的劳动报酬。熊谋明在城管局只有一个名字,实际上是熊谋泰为城管局提供劳动力。因此,熊谋明与城管局没有实际的劳动关系。

2.熊女士与城管局建立了雇佣关系。熊女士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由城管局负责赔偿。

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同意一方在一定或不确定的时间内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社会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员工在用人单位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动活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控制、控制、监督和管理。

本案中,虽然熊女士最初并未直接受雇于城管局,也没有在城管局临时工的工资单上留下姓名,但两年多来,熊女士一直按照城管局的规定按时清扫街道。市城管局了解并承认熊女士在工作中清扫街道已有两年多时间,并承认熊女士从未上过白班。同时,市城管局对熊山工作区的频繁变动实施了监督管理(每个环卫工人的扫街区不固定在一条街上)。城管局将根据熊茅台的工作条件按月支付他的工资。没有熊茂台的工作条件,城管局将无法支付熊茂明的工资卡,他从来没有去扫街工作。如果熊茅台的工作没有得到报酬,他就不会去扫街。因此,城管局与熊茅台的关系应被视为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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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对雇员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索赔。“一位名叫熊茅台的员工在她工作的道路上清扫街道时被另一个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她可以根据规定向城管局要求赔偿。城市管理局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城管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事故的摩托车驾驶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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