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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期间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1:45:02浏览81次

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庭可分为:

 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应由一人组成,该人应为独任法官。

独任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协商指定,也可以由共同委托的仲裁机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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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议仲裁庭.一般来说,它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选择的方法是双方选择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择或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庭的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下面是五六懂法网为您整理的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期间的注意事项。

 1。仲裁机构通过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处理劳动和人事争议。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法定和非公开场所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质证、辩论和调解。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2.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的权利:

(一)有权委托代理人并申请回避。

(2)有权上诉、辩护、提问和盘问;

(3)有权要求调解、自我和解和裁决;

(四)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5)申请人有权放弃、变更或撤回仲裁请求;

(6)被申请人有权受理和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提出反诉。

3.仲裁庭开庭期间当事人的义务:

(1)应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二)如实陈述情况,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4)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5)应认真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和裁决文件。

4.当事人认为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成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在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质疑、解释和争议。仲裁员通常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交叉质证证据之前提交他们掌握的所有证据。在质证完成后,当事人在法庭关闭后提交的补充证据一般不会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7.仲裁庭应首先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督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应理性、明确地回答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都表示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将首先要求双方澄清调解计划,然后从中找出差距和症结,然后当着双方的面或通过双方单独谈判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

8.如果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在法庭上向《仲裁调解书》交付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一经交付,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在法庭或其他日期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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