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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后起诉,哪些劳动争议不能起诉?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7 11:50:04浏览146次

案件回顾:

祁是来安工业园区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2006年12月2日,齐因工负伤。该公司将他送往来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2007年1月,齐牟田公司上班。2007年5月,齐擅自离开公司。

后来,公司得知祁向来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64元、工伤误工工资12000元。2007年10月17日,经祁申请,来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08年1月24日,经齐申请,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名齐劳动能力障碍等级评定为九级。

仲裁委员会裁决:

2008年9月5日,来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元的仲裁裁决,裁决生效后十天内,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6670.40元。本裁定生效后十天内,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14794元,一次性支付伤残医疗补助金8876元。40元,合计23,670.40元。此外,仲裁裁决还明确指出,如果:不服裁决,双方可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认为齐是在2006年受伤的,应该按照2005年员工平均工资支付各种工伤费用。因此,公司向莱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应按照2005年员工标准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医疗津贴。

法律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者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12个月的补偿金的追偿纠纷;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精华阅读:劳动仲裁流程详解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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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胡延来律师认为,本案双方对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均无异议。仲裁庭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6670.40元,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津贴14794元,一次性支付伤残医疗津贴8876.40元,均不超过滁州市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仲裁裁决是标准明确、金额小的终局裁决。对公司的诉讼应被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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