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0 22:00:05浏览58次
《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劳动者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