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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诉讼时效,浅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14:20:03浏览95次

这种差异是基于两者在不同时期的治疗差异。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的,仲裁机构未经实质性审查,直接决定不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不需要当事人辩护。仲裁机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即消除当事人请求仲裁的程序性权利的丧失,仲裁程序不能启动。但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解释诉讼时效问题而自行决定。诉讼时效应当由当事人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在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经人民法院核实后,判决为“驳回诉讼请求”。

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来分析,因为劳动关系涉及面广、群体广、数量多。此外,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只用诉讼来解决问题,法院的工作量就会大大增加。此外,由于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专业性强,单纯的诉讼往往会导致更高的劳动权利保护成本。通过缓慢的诉讼,法院最终可能会输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克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障碍,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一些制度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如规定小额争议的最终裁决、免除仲裁费、缩短仲裁期限等。这些都体现了促进工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宗旨。之所以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是为了使工人能够及时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工人权利的行使。如果超过这个时间,以这种方便的方式寻求公共权利保护的机会将会丧失,绝对不是实体的权利,否则,它将违背其立法宗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49、50条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不先申请撤销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实体权利诉讼。因此,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判决。但是,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除非有合法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否则不得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时,不需要审查原裁决的正确性,而只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因此,仲裁只是一种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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