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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基本方式,劳动仲裁中不告不理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8 09:40:04浏览145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关系”。然而,在这种特殊的关系中,员工作为个人通常被称为“弱势群体”。这样说的主要原因如下:首先,雇员往往是受害者,如拖欠工资,这是雇员的工资;没有合同,员工的权益就被否定了。工人的赔偿要求,受伤者必须是雇员等等。 第二,对雇员权益的损害很难索赔。例如,拖欠雇员工资的问题要求国家领导人出席,以提高弱势雇员工资需求的高潮。另一个例子是工人工伤赔偿问题,特别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一些工人为了索赔不得不提起一两年的诉讼,从劳动仲裁到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有时还会回到劳动争议仲裁法庭。

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仲裁中适用“不诉不答”的诉讼原则是不合适的。所谓“不起诉,不理会”,意思是只有雇员提出的案件才可以受理,否则就不能受理。在诉讼中,只有雇员提到的索赔才能被审理,否则就不能被审理。对于前者,我不想开始,但对于后者,我想说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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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点击阅读

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

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受伤工人吴某的左手在工作中被机器折断。这被确定为工伤。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单位承担,但单位一直不愿赔偿。在与该单位的谈判失败后,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法庭提起了诉讼。吴某委托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辩护、参与和接受调解并签署法律文书。申诉人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赔偿,但代理人没有提到为申诉人截肢安装假手的费用。事实上,仲裁庭知道受伤工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装假肢并承担日常维护和更换费用。然而,原告没有提出申请,仲裁庭也无法为他辩护。

另一个案例说,一名雇员1992年去一家台资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11月,仍在合同期内的15名员工被公司无故解雇,且未给予任何补偿。员工拒绝接受解雇,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被告支付每人3000元(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显然,申诉人没有提到“服务年限补偿”。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这些雇员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这也称为“服务年限补偿”。然而,根据无申诉原则,由于申诉人没有提及这一赔偿,仲裁委员会无法主动为他提出赔偿,雇员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了损失。

有许多类似的例子,这里不再重复。作者认为,上述“损失”的主要原因是:

首先,工人不了解政策和法规。人们对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这当然与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和方法不当有关。然而,就员工本身而言,他知道的方式也非常有限。他不可能有这么多时间阅读所有的劳动法和地方政策法规。

第二,许多政策法规以繁文缛节的形式存在,普通员工是不可能看到的。特别是在改制期间,如相关的经济补偿、工龄津贴、养老金、失业保险等。由政府部门的内部员工拥有,这些员工对外部人员来说是不可见的。还有,你想看我吗

第三,因为大多数员工都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无力向法院起诉。在诉讼案件中,为了节省诉讼费用,他们经常自己出庭。即使他们邀请代理,他们也是他们的亲戚和朋友。这些人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即使这样的代理人赢了官司,他们也不可能赢。在我们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仍然没有多少普通员工能够真正负担得起花费数百甚至数千美元聘请律师。这样,工人的权利保护也显得非常盲从。

第四,有些代理人不懂法律,不懂法律也使工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些代理人收取代理费,因为员工不会考虑太多或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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