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8 09:40:04浏览145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真正保障广大员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笔者认为仍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灵活运用“不起诉、不忽视”的法律原则,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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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活动中,没有检察院这样的检察官,只有弱势的雇员,他们会与有权势的企业主一起上法庭。如果他们能找到一个好的代理人,他们可能能够更全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否则,他们只会或多或少地失去自己的权利。归根结底,仲裁委员会仍有必要为职工伸张正义。这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当站在公平的立场上,主动为当事人说话,依法办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此外,当明显感觉到一方将遭受损失时,有必要及时“提醒”一方。为此,作者有以下简单的见解:
首先,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那一刻起,它就应该指示当事人,特别是申诉人,在申诉中写下他们的所有要求,以防止遗漏。
二、在举证期间,为让当事人充分享受举证的时间和机会,他们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及时提醒当事人,以使证据完整,不耽误庭审,同时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审判时,既要公正,更要为弱势当事人着想,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明显应得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时,要为之辩护,予以提示。
四、调解或裁决时,要设立一个主张当事人“做好工作”的权利的机构,为其主张充分的权利(当然,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它不主张自己的一项权利u D u D自愿放弃,仲裁庭不应勉强)。
第五,向弱者展示一种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工负伤、患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审理案件前查阅部分裁定;符合可接受的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申请减免仲裁费等。如果你不接受这项裁决,你可以上诉。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执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在调解文书送达前反悔,也可以在送达时拒绝签收;另一个例子是在获取一些证据时的证据倒置。
六、仲裁庭可以根据职权原则,主动调查某些案件的事实,扩大上诉范围内的审查范围,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劳动仲裁部门在当事人选择代理人时,要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