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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十大看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14:35:02浏览103次

虚假和社会保险法规相对清晰,也相对容易裁决。这两类案件基本上属于大量的“小”案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般称为“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把它们都计算在内,将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在实践中,一些雇主通过恶意诉讼来拖延时间,这阻碍了工人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现在,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一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制”,这种情况将有所改变。“一裁制”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实行的“一裁制”明确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优先保护。至于“一个终局裁决”的仲裁结果,它赋予工人更大的权利,同时对雇主有非常严格的条件。 第五方面:缩短仲裁听证时间的新法律第29条和第4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终结;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日。可以看出,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仲裁听证期限一般为45天。最长为60天(45.15)。更重要的是,该法第43条还规定,"如果在期限内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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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求仲裁机构必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案件长时间拖延。根据法律规定,从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之时起至仲裁结束,5天的决定是否受理的审查期不计算在内,最长的仲裁听证期仅为60天。

与现行规定相比,仲裁听证周期缩短了三分之一以上。[特别关注]该法还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上述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难看出,法律进一步缩短仲裁解决时间仍然是因为工人们担心维护权利的时间太长,“不能拖延”。 第六方面:建立先裁制和先执行制。首先,先裁制。虽然与先前的规定相比,该法明显缩短了仲裁听证周期,但仍规定了先前的裁决,旨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关于先予执行制度。法律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并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特别关注]该法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申请人的生命将受到严重影响,如果不首先实施,那么申请可以首先实施。被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不是首先执行裁决的条件。此外,法律还特别规定,如果工人首先申请强制执行,不得提供任何保证。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它减轻了工人对申请预执行的担忧。方面7:雇主举证责任的增加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工人必须首先证明他们有法律责任

该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雇主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动者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管理的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这些有关举证倒置的条文,是为不提供证据的雇主而特别制定,将会有效遏止雇主的恶意行为。该条例还预示,如果用人单位持有的证据丢失或销毁,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利后果。[特别关注]该法规定,雇主在某些方面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更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从而真正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公平感。 第八方面:明确仲裁管辖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和第18条,劳动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职工工资支付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雇主的注册地不同于其经营地,雇主所在地不同于履行劳动合同地,雇主所在地不同于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等。当这些“地区差异”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时,就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有时还会出现“纠纷”和“推案”现象,这往往使工人在这些不同的地区奔波,大大增加了维护工人权利的成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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