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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劳动关系仲裁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资料呢,劳动仲裁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资料

来源:劳动仲裁作者:东门英叡 时间:2022-11-26 22:05:02浏览56次

一、确定劳动关系仲裁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资料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表)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

(3)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用人单位登记表》等就业记录。

(4)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综上所述,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相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聘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证明,以及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如有特殊说明,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因公往来的邮件等。也是有效的证据。总之,我可以证明我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事情。

二、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

(一)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诉书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开庭,提出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的,裁决。

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

(1)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仲裁裁决是否立即生效。

至于实体处理,一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应直接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在这类案件中的起诉具有特殊性,即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只要求法院确认不需要赔偿被告。那么法院的审判就应该围绕原告是否应该赔偿被告,赔偿多少来进行,而不是那种似是而非的认为原告应该打官司(在被告没有反诉的情况下)的想法,不是得到了赔偿,而是失去了被告。

(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某些事项,以及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不服的。

我国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不发生效力。

但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劳动争议案件将面临新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诉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只能审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部分事项不服的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不能全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给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函》的复函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包含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根据该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中,对于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能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

据此,当事人将失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部分未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依据。如果人民法院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全部内容一并审理,虽然解决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诉不理”的原则。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然后撤诉,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涉及在劳动争议诉讼未得到实质性处理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仲裁裁决的效力,法院是否有必要明示裁决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决定撤诉后,应当明确恢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决定撤诉后,裁决的效力不应由司法判决确认,而应由仲裁裁决本身的法律效力确认。

以上就是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确定劳动关系仲裁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相关知识。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来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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